成都市政府从2011年就下发《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为营造良好的环保产业发展环境,成都将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意见》,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di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di一年至di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可减免企业所得税di四年至di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环保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以上内容由成都注册公司,成都公司注册,注册成都公司,成都代理记账,成都快速注销公司成都工商注册,成都商标注册,成都企业注册,成都代办营业执照,成都公司注册代理,成都代理公司注册,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成都注册公司代理,福田注册公司,福田公司注册,福田工商注册,南山注册公司,南山公司注册,南山工商注册,宝安注册公司,宝安公司注册,宝安工商注册()整理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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