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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申请再次焕发商标存在的意义

时间:2020-07-06 00:40财税百科 字体大小:【

  知识产权

  商标被闲置难免叫人既无奈又无语,因为现在注册一个商标那么不容易,然而市场中却存在着众多的闲置商标,这简直是对资源最大的浪费,所以商标撤三申请的存在就是为了纠正这不良的情况,让更多的企业能够获取商标权益,发挥商标存在的真正作用。

  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商标撤三流程:

  1、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2、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3、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因为商标意识的淡薄所以被抢注的商标在不断增加,有因为企业开始注重商标的权益,所以导致商标变得越来越难以成功注册,才会通过另一种获取商标的方式来取得商标使用权,那就是商标撤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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